疑惑:「著作權被搶走」?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翻譯姬:
1. 在只有你一個人的情況下,你的作品完成後,你就擁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而且任何約定都無法轉移你已經擁有的著作人格權
2. 但是,在你的創作完成之前,你和別人簽了這作品以後要怎樣怎樣的合約,因為作品還沒完成,著作權不存在,所以請注意合約內容,看看最後的著作完成時,著作人是你自己還是對方,這會影響著作人格權在誰手上,如果沒有寫,不要聽對方講,請他寫上去。
3. 著作財產權在誰手上如果也沒有寫,很麻煩,請他寫上去。
4. 過去常見的案例就是創作者不懂法律,合約簽下去,創作完才發現連著作人格權都不是他的,他連把他的名字寫在作品上的權利都沒有,所以才會有「著作權被搶走」的想法。
如有解釋錯誤,敬請指出!
疑惑:「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問:我今天參加一個徵稿活動,結果對方在合約書上面告訴我不得對他們行使「著作人格權」,這是什麼意思?這樣我的權益會被損害嗎?
內政部台(83)內著字第8304406號函釋
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依該規定著作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屬於著作人本身,固不得讓與或繼承,惟著作人格權雖為權利之一種,但不具如民法第十六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及第十七條:「自由不得拋棄。」等規定之強制性,故著作人自得約定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3月22日電子郵件字第1000322c號
依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惟得約定不行使。另民法規定,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自由均不得拋棄。
翻譯姬:
1. 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繼承、拋棄,但是可以根據約定而不行使。
2. 「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約定在法律上可以成立
3. 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拋棄著作人格權
內政部台(83)內著字第8304406號函釋
著作人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時,契約之他方當事人如有未經著作人同意而公開發表、表示或不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等行為者,因著作人對該他方當事人已約定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自不得向其主張著作人格權,則上開他方當事人之行為即無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可言,著作人自亦不得依著作權法第六章、第七章規定請求救濟或訴請科刑處罰。至契約當事人約定「著作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其涵義如何?應依約定之具體內容認定之。
翻譯姬:
1. 如果著作人做了「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約定,對方如果未經同意而公開發表、表示或不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等行為,因為已經約定好了,所以對方沒有侵害著作人格權。
2. 「著作人格權不行使」是對約定時的特定人不行使,對其他人仍然可以行使著作人格權
如有解釋錯誤,敬請提出!
P.S.
其實不少活動都有類似的規定,只不過比較有經驗的就不會寫的這麼露骨來嚇人
2008台灣角川輕小說比賽
獲獎作品之出版權、商品化權利及著作財產權等皆歸屬主辦單位所有,獲獎人並不得主張著作人格權。
所以當年就鬧出事了……,爭議點在姓名表示權的部分,萬一角川不標示原創作者姓名那不是很過分嗎?
到了現在2014角川華文輕小說大賞
獲獎作品之出版權、商品化權利等著作財產權等皆歸屬主辦單位所有。獲獎人不得再於他處發表獲獎作品。出版作品上所標示之作者名稱於簽約時經作者決定後,除非經主辦單位書面同意,不得要求變更。為利獲獎作品之出版,與作者充分討論後,主辦單位對獲獎作品享有建議及修改權限。
變聰明了吧!其實都是希望你分享一點權利給他們,不過後者講的很詳細,而且沒有法律專有名詞,比較沒那麼嚇人。
拿最近看到的比賽來講(我知道這是比賽,不是徵稿,主要是看看約定不主張著作人格權的寫法)
各參賽作品之著作人格權,歸屬參賽隊伍個別擁有,但主承辦單位共同擁有為推廣活動及為教育目的重製、下載及公開展示等著作財產權權利。
第八屆KT科技與人文藝術創意競賽
本作品如獲獎入選,本人願無償同意於2013台北數位藝術節中展出,且有義務出席頒獎典禮與作品發表會,並得收錄於活動相關出版品;台北市政府與國立中央大學就本作品享有為達成本活動所必要之著作財產權而非專屬授權,於活動期間,授權主辦單位及企劃執行單位得無償使用本作品於各種媒體之公關宣傳、教育推廣;活動結束後,並無償授權主辦單位以任何方式推廣藝術文化等相關活動使用。本授權為無償且無地域限制。
2013年臺北國際數位內容設計競賽
執行單位有權對參賽作品,在不涉及其他商業用途下,應用作各種宣傳、巡迴展覽、出版或委託出版,不另支付費用。
若有補充還會繼續更新,歡迎提供公會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