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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由第三方總管受理者,成立選罷委員會,需要5鵝以上申請。第4條 選罷委員會不能與被罷免者相關人員重疊。
第5條 經企鵝發起罷免/公投/選舉之發起,按讚同意者超過5以上
第6條 以當月活耀之企鵝過半同意過半即可以罷免。
第7條 票數通過/不通過後,即日起將有效力完成處分。
第8條 透過大法官議會,審理是否有做票舞弊等嫌疑,亦或申請釋憲來確認該案是否有違憲疑慮。第 五 章 總統之選舉任期與時間
第9條 訴訟方需服從大法官最後審理之一切決議。
第10條 任期為一年,得選得連任乙次,預定於每年八月重新召開選舉。
第11條 確切選舉時間可由選舉委員會視情況更動。
目前沒有資料連到「《鵝罷免與公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