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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巴托斯的繼承

會長:planet0831 / 星球開設日:2014-09-05 16: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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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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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會長是秉持著:「相信人類的『可能性』,也相信人的『自制力』。」的心態,但預防萬一還是制定一些基本的規定,公會發言請捫心自問地行動。

宇宙法第一篇 總則

第一章 範圍

第01條

宇宙法適用於以下處所的會員互動:
  1. 「巴巴托斯的繼承」公會內叭啦。
  2. 標題具公會前綴或內容提及公會相關事物之小屋創作(以下將簡稱公會創作)。
  3. 巴哈姆特站內(私信、訪留、個人叭啦)提及公會相關事物之內容。

第二章 責任

第02條

不得因為不知宇宙法而免除責任。

第03條

行為之處罰以帳號為處罰對象,不因非本人之使用而免責。

第三章 處罰

第04條

處罰分主要處罰及附加處罰。

第05條

主要處罰種類如下:
  1. 會長愛的私信「通知」:通知與警告同等,為四分之一通緝。
  2. 會長愛的私信「警告」:通知與警告同等,為四分之一通緝。
  3. 會長愛的私信「通緝」:集滿兩則通緝(或四則通知/警告、兩則通知/警告一則通緝)將會直接踢出公會。
  4. 踢出公會。

第06條

附加處罰如下:
  1. 褫奪公權:永久禁止擔任公會任何一種幹部。
  2. 黑名單:踢出公會後的附加處罰。

第四章 加重及連坐處分

第07條

公會幹部於任內違反站規,加重二分之一處分。

第08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違反宇宙法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五章 處分輕重之衡量

第09條

處分時將依下列狀況做為輕重之判斷:
  1. 動機
  2. 目的
  3. 方法
  4. 違反程度

第六章 時效

第10條

追訴權自違規行為結束之日起算,三個月內為限, 超過期限則免除其責任。

宇宙法第二篇 罰則

第七章 公會創作

第11條

發表一篇公會創作,員等級可以提升一等

第12條

違反以下創作規範者,該創作審核將不予通過:
  1. 純文字創作至少500字,詩詞例外。
  2. 純圖片創作漫畫至少4格或完稿圖片四張。
  3. 圖片張數不足四張需至少300字描述圖片或故事內容。

第13條

對串提交審核方式為記錄於小屋創作中。建議截圖全放置,或修改成小說模式(小說模式需符合第12條創作規範)。

第14條

對串樓數不含中之的OS至少需要總參與人數(無論是否有參加到最後)的十倍。

第15條

所有參與對串的人(想要領取獎勵的人)都需於小屋發表紀錄。

第16條

創作或角色無登錄,將不予審核:
  1. 創建角色需至角色登錄表中留言登錄。
  2. 發表創作需至作品登錄區中留言登錄。

第八章 盜版、限制級、借用角色

第17條

公會叭啦或公會創作從事盜版創作之發表且未標明出處,最重踢出公會

第18條

以下為公會規定之18禁的範圍:
  1. 前戲至性行為。
  2. 各式性行為相關Play(如:綑綁、SM……等)
  3. 血腥、屍體、獵奇、肢解人體。
可從事18禁之創作,但閱覽設定需勾選年齡限制且無法領取獎勵,違者寄予「警告」乙次。

第19條

未經許可使用公會會員之角色,收到檢舉後最重踢出公會。

第九章 人身攻擊、洗板

第20條

公會內叭啦或公會創作公開性的版面進行人身攻擊、挑釁、騷擾或謾罵,最重踢出公會。

第21條

洗板者,最重踢出公會。洗板之行為指一定時間內於公會叭啦連續發表相同、相似或無意義圖文達四篇以上。

第22條

例外狀況:若於巴哈姆特站內(外)遭受他人人身攻擊,但無加公會前綴或提及公會, 請自行利用黑名單封鎖、投與巴哈姆特官方或報案處理,公會方一概不受理、不處分。

第十章 清除幽靈

第23條

清除幽靈之工作採學期制,時間為暑假及寒假之第一週。

24

踢出標準如下:
  1. 學期簽到次數少於三次:每個月30日都會於公會內發表簽到叭啦簽到是為了讓會長知道你至少還是會看公會動態的。
  2. 公會貢獻小於一千:於成員名單」中貢獻累積超過一千。貢獻是為了讓會長知道你還是想待在公會的,用任何方式。

25條

達到任一踢出標準者會長將會親自寄私信。單項達標將收到私信「通知」,雙向達標則收到私信「通緝」。

第26條

簽到可以根據目前「成員名單」中所放置的稱號領到該稱號的獎勵獎賞。

第十一章 幹部失職

27

幹部意指公開招募且通過會長面試已於公會給予幹部權限之。

第28條

幹部未經請假報備連續一個月未前往任職板面者,或給予任務時未即時告知能力不及者,免除其職。

29

幹部執法不公、未依宇宙法執法,免職處分。

第30條

幹部利用職權之便,從事非正常職務行為,免職處分。

第十二章 濫訴及偽證

第31條

任意提出無一定事證之檢舉案者,視為濫訴,最重踢出公會。

第32條

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者,最重踢出公會。

第十三章 附加處分

第33條

因違反本篇罰則而遭處分者,仍未移除或修改違規內容者,將直接踢出公會。

第34條

違反本篇罰則者,除上述之處分外,將同時刪除違規之著作並沒收任務道具、角色等級、資質(魔法)和加倍沒收Σ。

第35條

曾因侵害著作權而遭處分者,永久褫奪申請擔任公會幹部予協助公會資格。

宇宙法第三篇 宇宙法之執行

第十四章 權責

第36條

違反「宇宙法第二篇 罰則」所列之罰則者,經檢舉後由公會方執行處分。

第十五章 檢舉辦法

第37條

受理案件類型為「宇宙法第二篇 罰則」所列之罰則。

第38條

檢舉人資格:人身攻擊、未經許可借用角色、侵犯個人著作權者限當事人提出檢舉,其餘項目任何人皆可提出檢舉。

第36條

檢舉請私信會長,並附上證據進行之。

第39條

若幹部發生失職,應先該幹部反應,若未獲改善則直接附上溝通內容檢舉該幹部。若該幹部七日無回應,附上寄件備份即可。未檢附者,一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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