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體領導具有管理共同體的總權限,含建造與升級建築、招收成員、逐出成員、競標喊價、決策、代表共同體對外等等權限。
2.共同體領導得設立職位授權成員為前項之行為,受權者視為共同體幹部,權限以該共同體領導為準。
3.共同體領導連續六周未上線時,經活動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可重新任命領導。
4.共同體領導可將領導職位讓予成員,但必須獲得該成員同意。
1.共同體幹部是指經共同體領導授權,獲一項或多項權限者。
2.前項所謂權限是指含建造與升級建築、招收成員、代表共同體對外等等權限。
3.其中,有代表共同體對外權限者,含共同體領導在內屬於共同體代表,得以共同體名義對外進行活動。(含競標拍賣會、以共同體名義參加的恩賜遊戲等等)
4.一般而言,若無特別否定,幹部皆屬於代表之一。
1.一般共同體成員不得隨意更動共同體建築。
2.一般共同體成員以共同體名義對外進行活動,經該共同體代表追認即為有效。
3.一般共同體成員以共同體名義對外進行活動,未獲該共同體代表同意或追認,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