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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G之幻想國度

會長:jay820118 / 飛鳥開設日:2011-04-13 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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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Wiki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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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詳細說明與介紹,巴哈姆特公會【RPG之幻想國度】的社團Wiki,所有內容皆是在此公會內公佈過的資料組成,請務必尊重其原作者的智慧財產,當你在使用本Wiki時,即等同已了解並願意遵守下列規範,若有違反,則願接受相關公會制度或法律條例的懲處,謝謝各位使用者。
(感謝由靜辰(zzzzz888)統整,當前頁面縮址: http://goo.gl/gnxeg )



  一、【RPG之幻想國度公會條例】:

  公會條例之Ⅳ.公會中禁止發表廣告文,以及與公會不相關的作品』

  公會條例之Ⅷ.以他人的創作進行二次創作時,需先徵得他人的同意

  二、【巴哈姆特著作權聲明】:(民國89年9月21日起聲明)

  使用者於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所發表之文章或圖像,其著作權為原作者所有,
  未經原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貼部份或全部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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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巴哈官方Wiki使用規範聲明】

  1. ACG資料庫、百科、公會社團Wiki為全體參與發表、編輯的會員的共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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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違反本聲明者,巴哈姆特得刪除發表內容、暫停或永久終止會員之使用權限。

  四、【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擷取「總則」、「著作「罰則」等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
    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
    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
    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
    將原播送之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
    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
     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
     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財產權人,
     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
     亦屬之。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
     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
      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
      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
      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第四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
  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
    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第二章 著作

  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六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七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七條之一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第九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七章 罰則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二、侵害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製版權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製版權者。
  四、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

  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七條 (現已刪除)

  第九十八條 (現已刪除)

  第九十九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
  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罪,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一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第一百零二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第一百零三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
  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

  第一百零四條  (現已刪除)




資料來源【巴哈姆特著作權聲明】(巴哈姆特站內條例)【Wiki攻略百科】(巴哈姆特站內條例)【著作權法】(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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